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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普法宣传(二)
风控法务部宣2021-06-02

随着民法典的颁布与施行,公司为进一步深化民法典法治宣传教育,营造浓厚的法治氛围,推动公司依法治企与高质量发展,公司开展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要点为主要内容的系列普法活动。


一、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要点提示


【要点1】婚姻无效的法定条件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尚未治愈的情形从婚姻无效的情形中删除)


【要点2】胁迫婚姻及隐瞒疾病的婚姻可撤销


(一)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要点3】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的界定


(一)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要点4】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要点5】增加离婚冷静期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要点6】诉讼离婚应该准予离婚的条件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要点7】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要点8】收养人的条件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二、总结


通过本次普法活动的开展,持续宣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内容要点,充分发挥民法典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实现人民群众对良法善治的美好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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